打着高薪招人,实则专骗应届生钱!这类招聘千万别信
- 2026-10-03 08:42:27
现在的虚假招聘套路越来越多,高薪诱惑、入职收费、岗前培训洗脑层出不穷。不少应届毕业生和求职者因缺乏社会经验、急于找工作,一不小心就落入陷阱,被骗走钱财、白白奔波。那么遇到虚假招聘该怎么分辨?被骗后该找谁追责、如何维权?今天的《阿普说法》,我们就通过真实案例,教大家识破求职骗局、守住自身权益。
《阿普说法》本期话题
揭穿虚假招聘骗局,守住求职“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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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5年3月,应届毕业生小张在求职平台看到某传媒公司高薪招聘运营岗位,标注无经验可入职、薪资优厚。小张顺利通过面试后,被公司以岗位备案、宿舍预留为由,要求缴纳6200元费用,并承诺入职工作满三个月后便全额退还。小张缴费入职后发现,岗位、薪资均与宣传严重不符,入职不到一个月就被无故辞退,维权时还被工作人员拉黑失联。小张随即报警,警方查实该团伙以空壳公司虚假招聘、多次诈骗求职者,涉案金额超八十万元,最终抓获涉案人员,为受害者追回损失。
案例分析
石靓琦
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
现在很多招聘信息写得天花乱坠,薪资高、福利好、门槛低,刚毕业的大学生该怎么一眼看出这大概率是假的?
石律师:
违背市场规律的,多半有鬼。正常情况下,企业招人是来干活的,是要计算人力成本的。如果一个岗位看起来“钱多事少离家近”,对你的学历、技能还没啥要求,那它看上的大概率不是你的劳动力,而是你的钱包。
这种信息通常叫“钓鱼帖”。它的目的不是为了招人,是为了把你“钓”过去。只要你想着“万一是真的呢”跑去面试了,那接下来的“报名费”“体检费”“服装费”也就顺理成章了。所以,看到这种“完美岗位”,先泼自己一盆冷水:天上不会掉馅饼,真掉了,底下肯定有陷阱。

那种“内部关系”“校企名额”,收几万甚至几十万就能保证录取的,是不是真的?
石律师:
这是毕业季的“杀猪盘”重灾区,专挑那种想进体制内、进大国企,但觉得自己笔试面试没把握的同学和家长。正规的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国企校招,流程都是极其严格的,不存在什么“花钱就能进”的暗箱操作。
骗子就是利用了大家“求稳”和“走捷径”的心理。他们所谓的“内部关系”,其实成本就是一张PS的假通知。等你把钱交了,要么拖到你自动放弃,要么给你弄个假入职,最后发现人去楼空。在此提醒大家,凡是开口要“疏通费”“占位费”“保证金”的,提前收取各类费用的,不管他吹得多么神乎其神,直接定性为诈骗,同时拨打96110反诈专线核实、报警止损,坚决杜绝侥幸心理,从源头规避求职被骗风险。

招聘软件上聊得和实际工作的内容和工资不同,这合法吗?
石律师:这件事情得分“签合同前”和“签合同后”两段来看。
首先“签合同前”,法律上,招聘广告属于“要约邀请”,面试、薪资洽谈这个过程,属于“订立合同的过程”,《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公司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虚假承诺,你基于对它的信任,辞了原工作/买了票过去/住了酒店,结果到地方发现货不对板,或者临近入职又不录用了,这些损失(车费、误工费、住宿费,甚至预期的工资落差信赖利益),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其次,“签合同后”的话,《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规定的很清楚,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核心条款,原则上必须跟你协商一致,还得书面形式。如果劳动合同已经签了,入职后公司单方给你调岗降薪的话,必须书面告知,劳动者如果不同意,必须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表示拒绝。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原岗位工作、打卡,看用人单位是否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解除,之后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如果单位直接没有管你,给你降薪了,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走“被迫离职”,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或者也可以认为单位没有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主张经济补偿。但是要注意,劳动者单方解除的证据需要通过EMS邮寄到公司注册地址/合同地址,并且注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邮件/微信再发一份留痕,之后再去仲裁。

如果真踩坑了,钱要不回来,第一步该干什么?
石律师:
如果不幸被骗,千万别因为觉得丢人或者金额小而忍气吞声,那样只会让骗子更猖狂。
首先要固定证据,千万别删聊天记录!把招聘广告截图、转账记录、合同原件、对方的手机号、公司地址,统统整理好之后通过多种方式维权;
其次,如果是对方收了钱不办事、乱扣费,找劳动监察大队(打12333)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打12345)投诉;如果是对方虚构事实骗了你一大笔钱,直接去派出所报案,走刑事立案程序;
最后要注意,保持良好心态,切勿产生消极情绪。被骗钱是损失,但吃一堑长一智。毕业走上社会,要学习的还有很多,遇到事情,一定要有固定证据和反诈骗的意识。

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的高薪轻松岗、花钱保录取,全是虚假招聘骗局。求职路上,大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安心求职、才能踏实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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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编辑:姚江敏
一审:张永伟
二审:陆永生
终审: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