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A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检查管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防止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涉企行政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各自职能,围绕党委、政府工作重点,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信用监管,非现场监管等制度机制,结合上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行业领域风险情况等,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第五条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地域,检查范围,检查比例,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频次等内容。
第六条建立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单位“三定”规定和权责事项清单,制定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名称,依据,频次,责任等。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调整权责事项清单和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第七条建立涉企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制度。(略)
第八条建立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应于本年度12月底前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备案。行政检查计划一经备案确认,要严格执行,确保计划之外无检查。
第九条建立涉企联合行政检查机制。
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行政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检查重点,在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中可确定实施跨部门联合行政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按照“谁牵头,谁发起,谁负责”的原则,统筹制定联合行政检查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检查时间,方式,人数等内容,联合实施行政检查。
第十条建立分类分级涉企行政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信用风险等级或信用评价结果,确定不同行政执法监管级别及涉企行政检查频次。
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评价等次较高的企业,合理降低行政检查频次;对评价等次一般的企业,保持常规行政检查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存在列入异常经营,严重失信等不良信用记录,评价等次较低的企业,适当提高行政检查频次。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实施前应经本行政执法机关批准。行政执法机关在对企业现场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实施。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参照使用司法部制发的《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可结合本行政执法领域实际进一步完善,但不得违法改变法定程序,不得违法减损企业权益,不得违法增加企业义务。行政执法机关已制定的行政检查文书格式文本,在包含基本格式文本关键要素且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建立包容审慎涉企行政监管制度。(略)
第十四条建立“扫码入企”涉企现场行政检查制度。
通过A市行政执法大数据集成管理监督平台,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强制登记机制。
行政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时应“扫码入企”,企业可以通过“扫码入企”情况核验行政检查信息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对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价。行政执法人员进入企业违规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应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应依法责令改正。
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应当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坚持过罚相当,公正公平原则,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例要予以通报曝光。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中,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
(三)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
(四)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
(五)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第十七条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回访制度。(略)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可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采取约谈,通报,责令改正等方式予以纠正;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同级人民政府可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检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问题:你单位即将对某企业进行日常检查,请根据《A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用于指导行政检查工作。要求:主体准确,明确规范行为和严禁事项。600字以内,20分。
【参考答案】
x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一、检查事项及依据
根据本单位“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结合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本次检查事项如下: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检查
二、检查频次与方式
1. 频次: 按照年度计划执行,本次检查属常规巡查,频次为每年1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动态调整:信用良好企业降低频次,问题企业适当提高)。
2. 方式: 优先采用非现场监管(如书面核查、信息共享);确需现场检查的,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或跨部门联合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三、检查程序规范
1. 事前批准。实施现场检查前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时间、人员、事项,并通过“A市行政执法大数据集成管理监督平台”扫码登记。
2. 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使用规范文书(参照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通过“扫码入企”核验信息,企业有权拒绝违规检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实施并履行程序。
3. 事后处理。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或处罚,坚持过罚相当、包容审慎(可免罚轻罚的依法处理);检查结果及时录入平台,并按规进行回访。
四、严禁事项
1. 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企业馈赠、报酬、福利,不得参加宴请、娱乐、旅游,不得转嫁费用或强制指定中介机构。
2. 严禁干扰经营。 不得以检查为由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不得要求无关人员陪同。
3. 严禁任性处罚。 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
4. 严禁下达指标。 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
5. 严禁变相检查。 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XX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为进一步规范对xx企业的安全生产行政检查,加强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制定本专项清单:
一、事项名称对xx企业的安全生产行政检查。
二、检查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xx管理条例》《XX省xx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检查,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评价等次较高的企业,合理降低行政检查频次;对评价等次一般的企业,保持常规行政检查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存在列入异常经营,严重失信等不良信用记录,评价等次较低的企业,适当提高行政检查频次。
四、检查内容
(一)许可与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性,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二)机构与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制度与演练。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五、检查方式
优先采用书面检查、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推动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建立扫码入企业、计划备案、分类分级检查等制度。